公職人員包括離崗退養人員。早在2003年,曾實行國家公務員、參公人員和涉農事業單位、鄉鎮人員和教師“三五”(即工齡30年或年齡50歲),本人自願申請,經組織部或勞動人事局審批,可辦理提前離崗退養手續。離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相關待遇不變。到退休年齡時,到組織部或人社局辦理退休手續。這些人員都是在編在職,享受工資列入財政預算的財政供養人員。都屬於國家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