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報銷比例
居民醫保一檔參保人員住院政策範圍內費用在基本醫保起付標準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檔參保人在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提高到50%(原為40%)在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提高到70%(原為65%)。
二檔參保人在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提高到75%(原為72%)在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提高到55%(原為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礎上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的自付費用首次或累計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參照的是城鎮職工醫保,享受待遇也是城鎮職工醫保一樣,靈活就業人員的醫保和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及起付線也是一樣的,具體如下:
職工醫保一年內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線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10%降低後,三級醫院不得低於620元/次,二級醫院不得低於260元/次,一級醫院不得低於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