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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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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流程

一.農村產權交易7大程序

(1)提出交易申請

出讓方向農交機構提交產權交易申請並報送交易材料。出讓方應詳細填寫並簽署《農村產權交易申請書》。《農村產權交易申請書》可向各級農交機構領取或在省農交平台網站下載打印。

(2)材料審核

受理農交機構根據產權類型,對申請材料信息進行核對,必要時可提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查檔確認權屬。

(3)發佈交易信息

受理農交機構審核若要是通過後發佈交易信息,推送到省農交平台上進行交易信息發佈,廣泛徵集意向受讓方。

(4)登記受讓意向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按照公告要求網上報名、交納保證金,並提交相關材料。

(5)組織網上交易

公告期滿後,受理農交機構按照公告中公佈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6)簽訂交易合同

受理農交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公示交易結果,並進行資金結算。

(7)出具交易鑑證

受理農交機構出具由省農交中心統一制定的《農村產權交易鑑證書》。

二、農村產權交易注意事項

農村產權的交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各鎮(街道)應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分類制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產權交易的指導價格,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交易的參考價格。

農村產權實行鎮級交易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服務平台管理機構提交交易意向申請。

價值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產權交易必須通過縣(市、區)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佈。

農村產權公開交易競價時,應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黨員代表、成員代表和監事會成員到場見證監督全過程。

採取競價方式進行的交易,按照價高者得方式成交。若價格與條件相同的,以現場抽籤形式確定最終競得人。

違反農村產權交易,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或參與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標底、圍標、串標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相應機關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