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業績預告的披露規定: 上交所上市的企業,如果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可能出現以下任意三類情況中的一種:虧損、扭虧為盈、淨利潤較前一年度增長或下降 50% 以上(注:基數特別小的除外),則上市公司應當在當期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業績預告。如果不存在上述三類情況,可以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對於半年報和季度報告,未作強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