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與竟業禁止。
用人單位一般主張期限應當扣除訴訟時間,即實際限制的期限應當包含經歷的訴訟時間。該觀點不會獲得支持,因為:
1、法定競業限制期限是效力性強制性規範,故約定的期限應在合理範圍內,且應當明確具體,不應當設置為不確定的期間段
2、勞動糾紛案件的設置的審理程序往往較長,如予採納,即有與法定期限相悖之虞,亦存用人單位濫訴之不當激勵
3、約定達成的非完全自願性
4、商業祕密保護手段的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