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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禁漁最新規定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8.98K
黃河禁漁最新規定

黃河河源區及上游重點水域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黃河寧夏段至入海口禁漁期延長一個月,即由4月1日至6月30日延長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閒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同時鼓勵地方實施更嚴格的禁漁期制度。

一、禁漁期和禁漁區

黃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肅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肅段)、大通河、隆務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約古宗列曲、瑪多河湖泊羣從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行全年禁漁。2026年以後的禁漁時間另行通知。

黃河干流寧夏段、內蒙古段、陝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東段及大黑河、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陝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烏樑素海、哈素海、東平湖的禁漁期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止作業類型

禁漁期內禁止除休閒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禁漁區範圍,延長禁漁期時間。

(二)在上述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教學科研、馴養繁殖等特殊需要,採捕黃河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三)開展增殖漁業的湖泊和水庫,要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天然漁業資源捕撈生產,加強對禁漁期內增殖漁業資源起捕活動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實施時間

上述規定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關於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2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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