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申請傷情鑑定由“一方有證據反駁鑑定結論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一、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
1、鑑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二、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