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需要把所有法律條文背下來,而是知道該法律,在使用的時候,知道去什麼地方查找,並能靈活的運用、掌握和理解該條法律。
律師也不能把所有法律條文背下來,包括法官,檢察官等所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
背,是一種複製。複製法條那是電腦和印刷機的事情,不是律師的事情。
律師的價值在於事情的編輯,法律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