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犯罪而受到過刑事處罰(坐牢)的,不能當警察。如果是過失犯罪,可以當律師。如果是故意犯罪,不能當律師。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