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機構收到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