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遺棄犬隻。
第二十二條 重點區域內,養犬人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飼養的犬隻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烈性犬由專人負責管理,實行圈養或者拴養
(二)攜犬外出,為犬隻束犬鏈、掛犬牌,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約束好犬隻,主動避讓他人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需徵得駕駛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籠
(四)攜犬外出,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隻排泄物
(五)放棄飼養的犬隻,主動送交犬隻留檢所
(六)對死亡的犬隻,在48小時內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犬隻留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