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會會長有的權利:
    1、負責省商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省商會會長會議、商會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
2、負責省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3、負責會議形成的文件、決議、決定和決議簽發、規章制度的執行與檢查
4、負責省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審批工作
5、建議提名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人選並經理事會通過。建議聘請或解聘商會駐會僱員,並經會長會議認可
6、主持集體討論決定常務理事以上領導人員的任職,並經理事會通過,由會長簽發任命通知
7、負責與當地政府和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8、行駛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9、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按會長的安排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
省商會會長有什麼權利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省商會會長有什麼權利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