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元左右/每天。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情形處理:
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除外。
工傷職工出院後,如需護理的,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