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郫筒街道:北至紅光大道,南至中信大道一、二、三段,西至中信大道四段,東至南北大道。
(二)德源街道:北至成灌高速公路,南至平東路,西至德源北路(郫温路),東至南北大道、德富大道以及成都電子信息產業園區域。
(三)紅光街道:紅光大道以北,北至港泰大道,南至紅光大道,東至繞城高速路,西至佘家林路、東二環北延線紅光大道以南,北至紅光大道,南至西區大道,東至繞城高速路,西至河濱南路以及伸入G4201繞城高速路段外側五百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
(四)犀浦、安靖、團結等街道:按照《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以及其他區伸入G4201繞城高速路段外側五百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由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執行。
二、本通告第一條規定以外地區的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地鐵、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商場、集貿市場和文化娛樂體育場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三、本通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或者場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台、窗口、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壞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