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户口2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佈的標準。
3、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本數)。女滿13週歲、男滿15週歲以上的異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個房間的,其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