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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規定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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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規定法律依據

一、用工主體責任的法律依據

(一)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該法條雖未直接言明是對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但其規範內容與用工主體責任意趣接近,可視為用工體責任的立法依據。

(二)部門規章及文件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此通知內容,是對用工主體責任的直接規定。

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