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孫啟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向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張恩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9日止)。
罰金均限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