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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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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按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5%、三級醫療機構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鄉居民按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55%的比例支付。

門診慢性病待遇,參保人員按規定就醫發生的門診指定慢性病門診專科藥費,統籌基金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70%、其他定點醫療機構50%的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每人每病種當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支付。

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藥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在基層選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按80%比例支付經基層選定醫療機構轉診後30日內在其他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就醫按50%比例支付未經基層選定醫療機構轉診直接到其他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就醫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層選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按60%比例支付。

(三)參保人員在經衞生部門批准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並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一般診療費按70%比例支付。

(四)統籌基金支付的普通門診藥費,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元,其他城鄉居民每人每年不超過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