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應當隨時予以追繳
2、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責令犯罪分子退賠
3、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返還被害人
4、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