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範規定,工程結構用的結構膠粘劑的使用年限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用於基有建築加固時其使用年限一般為30年。用於新建建築加固包括新建建築的加固改造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
2當結構膠達到使用年限時,若其膠粘能力經鑑定未發現明顯退化,允許延長使用時間,但延長的年限需由鑑定機構鑑測會同建築產權人共同確定。
目前加固常用的加固膠,一般是按30年進行設計的,因此,若要進一步提高其使用年限,則應進行專門設計,並應按國家規範的要求通過專項的檢驗與檢測。
為了保證新建工程使用結構膠的安全,凡通過該專項鑑定的結構膠,在供應時均應出具“可安全工作50年”的質量保證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