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個人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分為兩種情況:
(1)職工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併為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為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