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民族的手續,除了帶上現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還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少數民族一方家長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複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齡在1到18歲的,由父母雙方提供書面聯名申請一份(原件),年齡在18到20歲的,由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份(原件)
3、少數民族一方家長出具單位證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證明
4、填報“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請表”一份。由少數民族一方單位加蓋公章生效。
不可以更改。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週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齡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被收養人在年滿二十週歲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養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的子女在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可以依照繼父(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分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並告知其親生父(母)。已滿十八週歲的繼子女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六)在户口遷移、更換户口薄及人口普查中,錯填民族成份的。
符合上述規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個人,應持書面申請和有效證件(户口簿、户口遷移證、結婚證、收養殘廢證、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更正錯填民族成份的必須有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縣(區)民宗局申報。
1、先找當地民族宗教辦(在政府或民政局裏有設置部門或辦事窗口),開出一張未成年人是更改後的民族證明。2、然後憑此證明,帶上户口本、身份證,到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民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