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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條約為什麼叫民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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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條約為什麼叫民四條約

1915年5月25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13件換文,總稱《中日民四條約》,與《二十一條》原案比較,中國損失相較於原案已儘可能減小到最低程度。 因為是民國四年簽訂,所以叫民四條約。

民四條約為什麼叫民四條約

《民四條約》的簽訂,使日本侵略勢力在滿蒙、山東得到鞏固和擴展,在華中華南也有所增進

條約原文:

1.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發展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兩國之經濟關係起見,決定締結條約。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勛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勛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條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得商租其需用地畝。

第三條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一切生意。

第四條 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條 前三條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之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中國警察法令及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