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給送檢的樣品用數字進行編號加以區分。
1、綜合辦公室接樣人員接收樣品後,按編號規則要求對送檢樣品進行唯一性編號
其編號要和委託書的編號以及原始記錄、報告編號相對應。本實驗室編號規則: “JP+年+樣品序號” (“年號”4位數,“樣品序號”4位數),如2015年第8個送檢樣品編號為JP20150008。
2、樣品的檢驗狀態標識:樣品根據其不同的檢驗狀態分別標識為待測、再測、測畢,用標籤紙貼上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