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政府必須負責建立和維持一個核安全法律框架,為核安全國家監管提供法律基礎。
⑵政府必須建立一個核安全監管機構,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職權負責制定核安全法規和建立許可證制度。
⑶立法必須確定核安全的首要責任由核設施營運組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