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消防法》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我國消防工作實施“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是人們多年來與火災做鬥爭的實踐總結,並載入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之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羣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我國消防工作實施“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是人們多年來與火災做鬥爭的實踐總結,並載入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之中。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消防的基本任務
1、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3、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4、徹底查清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以及羣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