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美容小常識 享受生活 東方時尚 識真假 高奢 資訊 遊戲攻略 搞笑段子
當前位置:品位站 > 享受生活 > 心理

法律上什麼是信賴利益損失賠償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2.01W
法律上什麼是信賴利益損失賠償

第一,信賴利益損失應該是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直接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因信賴對方訂約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與對方聯繫、赴實地考察等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典型者如飛機票等交通費、差旅費。其次,因信賴對方會簽約,為簽約做準備工作併為此支出的費用,如為盡職調查而支出的律師費、審計費。最後,為磋商、談判所支出的勞務費用,如會計師服務費,起草合同文本的律師費等。

第二,信賴利益的損失應該具有確定性。即合同雖然未成立,但受害方有合理的理由信賴合同能夠成立,只是因為加害方的惡意或過錯導致受害方為此而支出的費用損失,加害方的過錯與受害方的損失之間不僅具有因果關係,而且由該因果關係可直接確定受害方的損失。

第三,信賴利益損失通常不能包含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受害方原本有能夠獲得利益的機會,因加害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未生效,受害方喪失了這些機會。信賴利益的損失應具備確定性,但因合同未成立導致受害方喪失機會之間較為模糊,二者的因果關係不易認定,尺度也難以把握。因此,作為機會利益損失的間接損失不包含在信賴利益範圍之內。

第四,並非所有的信賴利益損失都能得到支持,信賴利益損失也應該是合理的。以律師服務費為例,在締約階段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這是為締約所支出的必要開支,但各地區均有律師收費的指導標準,嚴重超出標準的部分便不合理,不能得到支持。

第五,信賴利益損失不得超過履行利益。即因一方締約過錯而給受害方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有效、合同被履行的情形下所能得到的利益。因此,履行利益是信賴利益損失的上限。

第六,可預見性原則。信賴利益的損失,原則上不得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所可能造成的損失,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時相對人可能得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