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被迫離職的區別主要為:有沒有經濟補償。
一.被迫離職: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分為:
1、公司合法辭退,也就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比如員工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等,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只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需要員工填寫辭職單,最多就是要求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如果員工對公司的這個行為存在異議,那麼可以先不進行工作交接,然後去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以不能勝任當前崗位等規定提出解除,再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這些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同樣的道理,公司只需要出具相應的通知書,讓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原則上不需要員工再寫辭職書。
3、公司違法辭退,也就是指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
通常公司都認為自己是合法的,這時員工更不能籤任何字,也不能寫辭職單,辦理離職手續之類的,而是要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
總而言之,除非是自己個人原因主動辭職才要寫辭職報告,其他的情形,都以通知書為準,不要再寫公司規定格式的辭職報告,畢竟裏面的套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