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着一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的存在,導致其無法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為了保證此類案件的公正處理,辦案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前25日之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交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然後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案件”,是指不同尋常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延期審理”,即不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