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與養殖證不是同一個證件,具體優惠政策應以當地文件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