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放對象
市户籍,年齡8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屬高齡津貼發放對象。
二、發放標準
(一)年滿80—89週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滿90—99週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滿10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從2015年1月1日起,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80週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補助、10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補助費等統一為高齡津貼。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徵收個人所得税時,高齡津貼不計入個人收入。
60歲以上老人養老金外,80歲老人還可每月補貼80——100元不等的補貼。九十歲至九十九歲每月200元一百歲以上每月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