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
      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公安部備案。
     公安機關不得與任何單位、個人合資開辦強制戒毒所。 強制戒毒所必須單獨設置,牀位不少於60張。 強制戒毒所選址應當儘量遠離機關、學校、居民區、托幼園所及其他人羣密集的繁華區域,遠離環境嘈雜、污染的地方。
戒毒所屬於公安單位管理,就和行政拘留所是一樣的性質,社會上的吸毒人員被公安機關送進戒毒所強制戒毒,也體現了政府部門對戒毒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