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工作經歷證明一般是先找護理部開具,然後找人事科蓋章,有的醫院直接護理部蓋章。
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文件,一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其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