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規定,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礦業權出讓收入、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礦業權佔用費)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實行屬地徵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各縣市區税務局,根據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徵繳工作,確保應徵非税收入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