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視為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撤銷案件)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立案意見不能否視為處理決定。
立案意見是案件能否立案,由體部門進行處理的意見建議,而處理決定則是相關部門或機構對己立案案件通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當事人作出符合法規規定的處理決定。
立案意見不能作為處理決定。立案意見只是對案情的初步瞭解下的建議,對案情偵辦工作有一些思路和指導。
具體在案情偵辦中,偵辦人員要認真細緻充分地調查取證,分析梳理,弄清起因發展和結果以及損失和法律責任,在證據充分邏輯嚴密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法規才能做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