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税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税額。再次滿足退税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税額,但上述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複計算。
計算留抵税額時:  
借:應收留抵税額退税款,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留抵税額退税。  
收到實際退税後: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留抵税額退税款。  
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予以全額衝減若主管税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税額小於申請的留抵退税額,差額部分也用紅字衝減,會計分錄與不予核准的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