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同時在宿舍個人文明考核中扣分。
1 、故意損壞公用設施或挪公歸私。
2 、因在宿舍樓內吸煙、亂扔煙蒂、私拉電線等過失引起火險。
3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4 、未經批准留宿外來人員的。
5 、寢室內存放違章電器(如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板夾、電熱鍋等電熱器具、非安全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