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是犯罪記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有罪的,才會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案件出現上述應當適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檢察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能嚴格依法行使,應當不起訴而起訴,就是錯訴。所以,理論上又把這種不起訴稱為絕對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酌定不起訴是指符合所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是放棄、終結訴訟。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或在自首後有表現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