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壓力試驗應以液體為試驗介質。當管道的設計壓力小於或等於0.6MPa時,也可採用氣體為試驗介質,但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嚴禁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2、當現場條件不允許使用液體或氣體進行壓力試驗時,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同時採用下列方法代替:
A、所有焊縫(包括附着件上的焊縫),用液體滲透法或磁粉法進行檢驗
B、對接焊縫用100%射線照相進行檢驗。
3、當進行壓力試驗時,應劃定禁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4、壓力試驗完畢,不得在管道上進行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