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內容就是具體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要寫明工作時間,從幾點開始作業,到幾點結束,工作場地在哪,並要求做好文明生產,保持工作環境整潔,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量,提出質量要求,廢品率的要求,加工工件的放置要求等 還要寫明注意的安全事項。
勞動合同裏的內容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一致,按照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客觀真實的填寫,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也不得將自己的主張強加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內容這麼寫,一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信息,二勞動期限、三勞動者崗位、是勞動者的工資福利、五解除合同的情形、六違約條款期雙方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