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價攬案。律師接案切忌低價傾銷,一些案件寧可不做也不要自降身價。
2、主動上門。律師接案切忌主動上門,律師在辦公室,這才是自己的“主場”,也方便財務收費蓋章。
3、多次降價。律師接案件應該謝絕講價,如果是熟人介紹可以適當給個折扣例如九折,但不能多次降價。
4、分期收費。律師辯護不應該“分期收費”。
5、暴露賣點。律師與律師之間真正的差別是辦案經驗與眼光,。
6、信口承諾。律師接案,切忌信口承諾,很容易失去客户信任。
7、猶豫不決。律師接案,需要給客户乾脆利落、雷厲風行的印象,而不能猶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