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公務普通護照”又稱“因公普通護照”。頒發對象:
1、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下因公臨時出國人員。
2、除外商獨資企業、私人企業以外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貿、科技等活動的人員。
3、參加各種非政府間國際學術組織和國外學術團體舉辦的學術會議的人員,及參加中外學術團體、教育機構間互訪的人員,單位派往國外講學、任教和工作的人員。
4、民間組織的出國人員。
5、新聞機構出國人員。
6、出國演出或舉辦展覽的人員。
7、出國參加比賽或訓練人員。
8、國內遠洋公司海員。
9、從事對外經濟援助的人員。
10、常駐國外民間機構的人員。
11、到國外進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長、副校長及相當這一級別的人員(其餘公派留學人員原則上持用因私護照)。
12、為執行科技合作協議,並持有《執行科技合作協議出國合作研究、進修人員登記表》(KW121表)的出國進修人員。
13、頒發護照機關認為需持因公普通護照的人員。
一般是辦不了的,因公護照僅針對政府工作人員辦理。因公護照需要通過當地政府的外事部門辦理,用於政府人員出國公幹,私人企業往往不在這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