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閲、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提出閲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閲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閲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閲卷的次數和時間。
辯護律師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複製案卷材料。此規定便是關於律師在申訴階段閲卷權最直接、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