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題主的這個問題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因為按照現在的社會保險政策:以個人的名義是不可以補交社保的。就是按照單位的名義補交社保費用的話,是需要按照所欠社保費的日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的,自所欠費之日起到所有費用結清之日止。
社保法規定,未按時繳納社保的補交需支付滯納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叫滯納金,所以20年,按天計算再乘以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