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然式證明(一種修辭式三段論法),分為三大類。
第一大類是不屬於修辭術本身的或然式證明,例如依靠見證、契約等而得出的證明。
第二大類是屬於修辭術本身的或然式證明,可再劃分為三種,即依靠演説者性格產生的,依靠使聽眾處於某種心情而產生的,和演説本身所提供的(運用修辭式推論——演繹法或者用例證法——歸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