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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夫妻和事實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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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夫妻和事實上的區別

名義夫妻是相對於事實夫妻而言的。 名義夫妻表示是經過合法手續的夫妻,但愛情名存實亡或者沒有愛的基礎。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如執行任務(間諜等等)為達到目的,帶有表演性質,以夫妻名分相處而又不是真正的夫妻。 事實夫妻表示有愛的基礎或者有在一起生活意願的夫妻。比如有很多人沒拿結婚證,就擺了酒席,就生了小孩,就是事實夫妻。或者有很多人為了某些目的(經濟,政治等)離婚,但有愛的基礎,內心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也是事實夫妻。比如平常的夫妻關係,也可以稱為事實夫妻。如何界定是否“以夫妻名義”

有重婚行為的,如果兩個婚姻都是登記結婚,當事人很容易調查取證。但如果一個或者兩個婚姻都屬於事實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屬於“以夫妻名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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