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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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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評估流程

  (一)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在人民法院執行局已經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下的不動產(本文不動產係指房產)的情況下,申請人經過與執行法官溝通,可以向執行局遞交申請書,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二)選定評估機構

     執行局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執行局應將選擇機構的情況送達當事人。

   (三)現場的強制檢查、勘驗

     評估機構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執行局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有見證人。評估機構勘驗現場,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執行局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強制開啟等措施強制進行檢查、勘驗。

   (四)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經過評估,向執行局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需要符合一定要求(不再贅述)。執行局發現評估報告有錯誤,應要求評估機構作出修正。評估機構拒絕的,法院可撤銷評估結果,另行委託評估機構。

     執行局收到評估報告後,應將評估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向執行局書面提出。如無,則按照評估價格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