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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防暑降温費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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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防暑降温費的管理規定

防暑降温費亦可稱為高温津貼,根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高温補貼。

【防暑降温費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温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高温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衞工)

【發放範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温費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為6-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