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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籌備業主委員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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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籌備業主委員會流程

一、發起階段

(一)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書面要求:

1、佔已交付使用物業主總人數20%(各地情況不同)以上業主聯名的

2、已交付使用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先期開發部分建築面積50%以上的

(二)聯名業主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1.《關於給予指導和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的函》(附件1)

2、《聯名業主簽名表》(附件1後)

3、聯名業主有效房產證明資料、身份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校對)

(三)街道會同聯名業主向業主發出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公告

符合前款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會同聯名業主向業主發出《關於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公告》(附件2)、《籌備組業主代表候選人登記表》(附件3)、《推薦業主代表候選人的業主簽名表》(附件4),並在小區明顯位置張貼公示不少於15日,告知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相關事宜向建設單位發出《關於提交參加籌備組成員名單的函》(附件5)和《建設(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代表情況表》(附件6),告知其指定人員參加籌備組工作。

二、成立籌備組階段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的構成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7-15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5-13人、街道辦事處代表1人、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代表1人。

(二)籌備組成員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不含建設單位成員)

3、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不含建設單位成員)

4、不存在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的行為。

除上述條件外,業主代表還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街道辦事處代表應當經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

(三)籌備組成員候選人的產生方式

業主代表候選人由業主自薦、推薦產生。自願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的業主,應當在《關於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將《籌備組業主代表候選人登記表》、《推薦業主代表候選人的業主簽名表》及本人、推薦業主的有效房產證明、身份證明覆印件(提供原件校對)提交給物業所在地的街道

小區籌備業主委員會流程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由建設單位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三)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公示7日,廣泛徵求業主意見。

(四)籌備組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屆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並將結果告知全體業主。

(五)業主委員會成立選舉辦法:籌備組負責審查業主委員會侯選人的資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可採用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籌備組商議等方式產生。侯選人確認後必須公示7日,廣泛徵求業主意見。(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薦候選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侯選人,名單必須在業主大會召開七天前提交籌備組並由其公示7日)

(六)籌備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