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法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繳費工資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本年度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以該單位本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法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計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二)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計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三)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計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計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計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計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計14天。
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併計算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